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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差别电价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说明
日期:2018-12-14  点击数:1387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差别电价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差别电价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一、《办法》的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等法律法规对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再次提出要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要求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各地应及时评估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效果,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促进相关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速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清洁化改造。

      自治区党委、政府也印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17〕 6号),要求健全生产领域节能环保价格政策,在继续落实国家规定的差别电价政策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的差别电价、水价价格措施,对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实行基于单位能耗定额加价的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办法》经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进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认为:《办法》出具主体合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作为实施主体,有权出具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办法》制定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没有超出法律的授权;《办法》内容合法,没有违背和抵触上位法之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7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产能等,下同)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所用电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加价政策,向所属企业征收高于销售电价的电费。《办法》从内容和程序上,对差别电价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作了明确的要求。

     (一)实施范围加价标准

      实施范围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确定为: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7个行业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类、淘汰类目录的企业或装置,以及经节能监察单位认定能耗超标的企业或装置。

      加价标准也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淘汰类用电按《宁夏电网销售电价表》每千瓦时加价0.3元,限制类用电按每千瓦时加价0.1元执行。

     (二)严格规范执行程序

     1、两级审核

      各市工信局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各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按要求在对本区域企业进行调研、排摸的基础上,提出拟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根据各市上报的拟定企业名单和自治区专项节能监察结果,书面再次告知拟定企业将要实施差别电价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定企业若对实施差别电价有异议,可向上述部门陈述和申辩,对理由成立的做出调整。对告知调整后的拟定企业名单进行审定,确认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

      2、两级公示

      各市工业主管部门将经审核、拟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同时书面告知企业,若企业对拟征收差别电价有异议或对相关政策不清楚,可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就经告知调整后的拟定企业名单进行审定,确认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向被确认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签发《征收差别电价通知书》,同时向社会公示

      3、确认通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确认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后,向被确认征收差别电价的企业签发《征收差别电价通知书》。企业对签收的《征收差别电价通知书》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实施。

      4、退出机制

     在执行差别电价期间,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完成相关装置的改造、关停、能耗超限整改后,可书面向企业所在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申请,各市工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调整申请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各市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申请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确实达到整改要求,通知自治区电力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如没有达到要求,则仍按原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三、《办法》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一)减轻节能减排的压力

     我区高耗能产业的能源消费量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量的90%以上,对限制类、淘汰类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所用电量实施加价,既为高、精、尖优势项目建设腾出能源增量空间,又为完成节能目标、实现总量控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通过严格节能监察执法,提高项目能源利用效率,避免“两高”项目盲目建设从源头上、从需求侧控制能源消费的不合理增长、杜绝能源浪费。

    (三)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办法》在采取削减高耗能落后项目、淘汰能耗偏高的生产装置、深入开展节能改造等方面发力,以加快实现产业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环境与资源的协调发展。

     (四)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办法》是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对铁合金、电石、烧碱等高耗能、高污染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将倒逼落后产能加速退出,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好的民营经济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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