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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北最新“煤改电”补贴与规划
日期:2018-10-12  点击数:1394 

我国西北最新“煤改电”补贴与规划

 一、陕西省

  根据《陕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7 ~ 2021年)》显示,到2019年,全省(关中和陕北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63%;到2021年,全省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实现城镇地区以热电、燃气锅炉等集中供暖为主,分散式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利用为辅的清洁取暖格局;农村地区综合采用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取暖方式,加快替代散烧煤取暖。

  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供暖,加快洛川生物质直燃和秦岭、韩城等煤电耦合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太阳能供暖和农村太阳能炕供暖示范项目建设,尽快启动核能供暖规划工作。到2021年,全省可再生能源供暖面积达到八千万平方米。

  有序推进电供暖。结合陕西省电力装机盈余、区域用热需求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电供暖。在非连续性供暖的学校、办公楼等场所,以及热网覆盖不到的城乡区域,推广蓄热电锅炉、电热膜、蓄热电暖器等电供暖。

  完善取暖用电价格政策。实施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利用谷段低电价降低电采暖成本,支持电采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电采暖居民用户,采暖季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鼓励电采暖用户通过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费用,工商业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

  (一)西安市

  根据《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显示,对实施居民家庭“煤改电”采暖改造的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费用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比例为费用总额的60%,每户最高补贴三千元,不足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单个采暖产品购置价低于一百元的不予补贴。

  电价支持政策:

  对于购置电采暖设备并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的城乡居民,在首个供暖季结束后,依据供暖期电费缴费凭证按照每度电0.25元一次性给予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千元。安装了峰谷分时计量表的居民同时享受峰谷电价补贴。政策执行期城镇地区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农村地区为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二)铜川市

  根据《铜川市铁腕治霾专项行动散煤治理奖补资金发放实施细则》显示,铜川市城乡居民“煤改电”取暖补助发放范围为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鼓励城乡居民用电替代散煤。对实施“煤改电”的城乡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采暖设备费一千元(采暖设备购买费用低于一千元,据实给予补助)。城市、县城及建制镇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10月底;农村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底。

  二、甘肃省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甘肃省对省内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实行分时价格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取暖。

  电价支持政策:

  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千瓦时。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时间: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它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三、青海省

  根据《青海省关于推进冬季城镇清洁供暖的实施意见》显示,青海县城和城市城乡结合部构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局。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

  要有序发展电供暖,充分利用青海省水电、光伏、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优势,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城镇、城市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一般建制镇等电力资源充足地区,结合城镇供热规划和建筑热负荷标准,稳妥有序发展电供暖。综合运用各类热泵、高效电锅炉等多种方式,推进用户终端电供暖,科学发展电供暖与蓄热相结合供暖模式。

  青海省尚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煤改电”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内的第三档电量用电价格按第一档电价执行。在供暖期内以电锅炉、电热泵、电热膜等以电为基础能源的集中供热设施用电价格按照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青发改函〔2016〕7号)确定的电锅炉电价标准执行。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银川市

  根据《银川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显示,银川市鼓励实施“煤改电”,对分散的居民,鼓励居民使用电采暖设施取代燃煤采暖炉具实现“电代煤”。2018年10月底前,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各完成1457户、1076户、2018户、32户清洁能源设施改造任务。

  支持政策:

  对拆除燃煤设施,进行“煤改电”的,由辖区政府统一筹划、招标和施工,市财政给予“煤改电”工程改造、设备购置补贴,按照每户八千元标准予以补贴,其余建设资金由辖区政府、用户解决。补贴资金按各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由各辖区政府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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