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 告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精神和《宁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办法》,按照积极稳妥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1、2014年下半年确定直接交易电量50亿千瓦时。
2、发电企业全年直接交易电量最大限额=装机容量×上年度平均发电利用小时(5850)×20%。
3.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最大限额不得超过全年网购电量的40%,以上年度电费结算电量为准。
4、请各电力用户按照用户准入标准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宁夏电力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申报表》报各市工信部门,各市工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汇总,于5月22日前报至自治区经信委。
联系电话:经信委电力处
崔海山0951-6038509 13995114188
马彩霞0951-6038959 13619590267
附件:1、用户准入标准
2、《宁夏电力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申报表》
3.各市工信局联系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印发
附件1
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1号)
2.被国家和自治区列入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
3.单位能耗不高于国家和自治区限定值的,环保排放达标的企业。
4.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电力用户电压等级可放宽至10千伏及以上。国家鼓励类产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成效明显的企业可放宽到35千伏及以上。其它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
5.同等条件下能效标杆企业优先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