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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25年首次大修
日期:2014-04-25  点击数:1959 

环保法25年首次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

  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境保护部等有关专家,对社会公众和媒体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为环境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此次是第一次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至今,差不多两年的时间,每次修法都听取了多方意见,针对社会公众最关切的问题作出制度上有针对性的回应。

  “多年来,我国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大概有30部左右,行政法规有90部左右,还有大量的环保标准。可以说,我国的环保问题并不是因为缺乏规则,而是因为规则有一些已经落后于实践,没有操作性。”信春鹰说,本次修改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比如从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生态补偿、排污许可等方面都作出了一些新的安排和规定。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设计了按日计罚制度。这些制度都很好地回应了社会的要求。”

  在谈到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环境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关系时,信春鹰表示,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内的基础性法律,规定的都是最基本的制度。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领域内的单行法律如果和这部法律不一致的,就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单行法。“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针对目前我国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重大制度建设,对于环保工作以及整个环境质量的提升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不过,信春鹰也表示,在环境保护法的引领下,其他环境保护类法律的修改也都将逐步提上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

  公众参与、公众监督成为修法亮点

  公众参与环保,是此次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如何体现“人人参与环保”的理念?

  信春鹰表示,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每个人都是法律主体,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环境保护法通过对社会公众权利、责任的规定,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从个人开始慢慢改变我们的环境。”

  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从最初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规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到后来扩大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再到最后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条款的变迁体现了社会公众的呼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之所以要对公益诉讼主体作出限制,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公益诉讼的作用首先是公众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就是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也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以诉讼作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因此,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新法有望推动大气雾霾治理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都受到了雾霾天气的影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否有助于治理大气污染,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专门作出规定,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应当依照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环境公共污染危险的减缓。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也表示,区域联防联控是目前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有关方面正在紧锣密鼓地推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取得了比较积极的进展。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将给这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加大了相关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但也相应加大了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此,袁杰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的连带责任,如果这些专业性机构弄虚作假,也将与其他的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环境保护法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他们进行的约束,是比较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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